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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公司车辆撞伤身亡 员工可否主张双重赔偿
2018-11-08 15:29:03   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期特邀嘉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苏玲丽律师

  主持人:记者强永利

  【本期话题】

  下班途中被同事驾驶的公司车辆撞伤身亡,能不能主张双重赔偿?

  案情回顾:

  王某和刘某为某大型连锁超市工作人员。2017年1月,刘某被汪某驾驶的公司货车撞伤身亡。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因王某驾驶车辆行为属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刘某的近亲属孙某等以王某、超市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银川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的近亲属孙某等又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对刘某的工伤进行认定,该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区别处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仅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责任的侵权行为造成该单位职工工伤时,受害人只能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对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主体时,方才存在工伤与侵权赔偿“双赔”的情形。

  本案中,驾驶员王某虽为直接侵权人,但其驾驶车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用人单位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故不存在民事侵权赔偿适用的情形。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对属于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表述,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与“视同工伤”(第十五条)两类,前者中的情形是属于标准意义上的工伤,后者中的情形则本身不属于工伤,但出于保护的目的也参照工伤处理。“途中工伤”的规定出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在法律上同属于标准的工伤情形,不能因其在“上下班途中”和“事故责任”两大核心认定要件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作出差别对待处理。再次,基于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部分兼得”模式的处理,用人单位将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过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明显不公且不合理。虽然在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终能归结到用人单位赔偿的责任并不很多,但如出现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或保额较低、受害人伤残较重以及受害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客观上的确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由公司(某超市)承担。但刘某系该公司的员工,其在下班途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属于工伤,公司(某超市)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公司(某超市)应对刘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孙某等诉讼请求。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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