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李善鹏律师
主持人:记者强永利
【本期话题】
裸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故而休学在家。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解答】
记者:裸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李善鹏律师:首先,以“裸”换“贷”的行为,将裸照当作还款的抵押物,有违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仅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以“裸”换“贷”的协议(或借条)的法律效力就值得怀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即便一方违约,贷出方也无权“依约”公布借款方的隐私资料,只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究借款不还的民事责任。
其次,裸照抵押不能发生抵押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所列的抵押物中无裸照,所以裸照能发生抵押效力毫无依据。
记者:裸贷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李善鹏律师:如果借贷方因借方没有还款,而将裸照等资料故意发布到网上或传播到其他公共场所,这就涉嫌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个人裸照若以不正当目的流传开来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从网上曝光的借贷聊天记录来看,借贷人通常还会要求借款人拍一段“更有保障”的视频或者录制一段更过分的淫秽画面以作担保,这种以抵押为名,但行淫秽之实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至于“肉偿”的问题,更是值得警惕。如果双方以性交易的形式消灭债务关系,则构成卖淫嫖娼,需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贷方以传播裸照等强迫、威胁借款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将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