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公共法律惠民生 -> 以案释法
不动产登记夫妻合署名一定属共有人吗
2019-01-03 10:18:13   来源:宁夏法治报

  2018年3月,张男和李女经介绍相识相恋。双方在准备结婚时,因李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此由张男家人出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为表示真心,张男将李女的名字一起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李女向张男提出分手,张男同意,并要求李女配合将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李女坚决不予配合,称如撤掉名字,要给其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二人协商未果,张男委托律师将李女诉至法院。

  记者:本案中,房屋为二人共有,还是张男单独所有?

  武艺律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登记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记者:张男与李女对诉争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武艺律师: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原则上是按份共有。但在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登记时会让买房者予以明确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很多人一般都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即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基于房产登记原则上来看,其房屋产权份额应双方对半分。

  记者:如果张男向李女提出分割房屋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武艺律师:如果不动产登记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则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要求。如不动产登记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共同共有人要在丧失共有基础(如离婚、分手等)或充分理由(如生病急于用钱等)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分割请求。本案中,张男与李女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男女朋友的身份关系不存在,现提出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在此,我们也建议恋爱中的男女,对于购买房屋、车辆或贵重物品,双方应尽量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或争议,也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宁夏日报新闻大厦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02号 公安网监备案编号: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宁ICP备05006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