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和老伴育有一儿一女。大女儿许某婚前和弟弟小许约定,出嫁后,赡养老人的义务全部由小许承担,而作为补偿,小许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姐弟俩签订协议。
十几年过去了,弟弟小许结婚生子,许先生和老伴看病花费巨大。许先生希望大女儿许某也承担部分养老费用,而许某坚持认为自己已和弟弟签订协议,不应该再承担任何养老费用。许先生和老伴是否还可以再要求大女儿许某养老?
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许先生的大女儿以放弃继承权、与弟弟有约在先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明显违反了以上的法律规定。许先生和老伴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女儿许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此外,许先生和老伴的财产的处分权也应当由许先生和老伴享有,也就是说,子女是无权处分父母的任何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