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 工作途中遇车祸
宋某是宁夏某公司中卫分公司一名外卖送餐员,在送外卖途中与田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宋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应属工伤,但因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工伤赔偿一直协商未果。
涉事公司: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认为,送餐员未签订劳动合同,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个人行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宋某并不是通过该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是通过网络公司APP自主接单、送货,没有明确的劳动起始和终止时间,不坐班,不接受考勤,系自行提供运输车辆负责其所承揽的运输业务,其接单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都不受该公司控制。而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范围不包含配送运输这一项经营事项。
法援律师: 交通工具由公司提供
遭遇事故后,宋某来到中卫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核,该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张鑫为其代理此案。
法援律师经了解得知,宋某于2016年6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该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对宋某不管不问,还强行注销了其在平台的工号。
随后,法援律师积极协助宋某提供工资流水、招聘广告、上班工服、工号等证据材料,却发现宋某的工资并不是通过公司账号发放,而是通过总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支付。张鑫律师认为,这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主体混淆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于是根据相关证据撰写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依法向中卫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法援律师再次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强调宋某在刚入职时,是用该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属于全职骑手。
法援律师经过两次庭外举证质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确认宋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此,经历近1年的时间,宋某与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过仲裁裁定、一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最终确认了宋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外卖骑手受雇与人,已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鹏认为:外卖骑手为卖家将买家购买的东西送至买家指定地点从而换取报酬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在我国,员工在工作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而,不管外卖骑手属于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对外卖骑手的赔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样,外卖骑手受雇与人,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那么送餐的过程就属于其工作期间,外卖骑手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外卖骑手、点餐人员和用人单位是有联系的三方关系,在这里,当外卖为点餐人员送外卖时遭遇交通事故,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