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银川市的刘女士将一张2019年1月份到期的A健身房“万达分店”3年期健身卡续约。续约过程中,健身房办卡人员将健身卡种类由“万达分店”(即仅万达店可用)转为“全市通”(即市区内其他分店均可使用)。续约完成后,A健身房“万达分店”因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闭该分店。刘女士询问该健身房工作人员王小姐,表示如果“万达分店”不开办,其他分店距离太远,自己将不会办卡。王小姐称A健身房“万达分店”会一直开办下去,并表示将健身卡由“万达分店”转为“全市通”。刘女士保留与王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继而续约了健身卡,并将健身卡类型由“万达分店”转为“全市通”。今年3月,“万达分店”关闭,刘女士要求退卡,遭到健身房拒绝后,刘女士向某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健身房对于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解答】
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四个要件
记者:本案例中,刘女士在健身房办理退卡遭拒,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刘小钰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8条,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首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其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再次,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最后,欺诈具有不正当性。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互为因果。
与《意见》第68条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者知情而改变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15日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中明确指出:“知假买假”的个人打假索赔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因为购买者知情,不是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成立,从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因此,《意见》第6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并不能同时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情况。刘女士需选择其中一种途径。
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需消费者举证
记者:健身卡是否可退,即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刘小钰律师:刘女士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但刘女士负有证明对方欺诈的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刘女士在续卡过程中,未将健身卡从“万达分店”类型转换为“全市通”类型,则解除合同更加容易。因为健身房一方因“万达分店”的关闭从而陷入无法履行合同的状态。刘女士若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解除合同则更加容易。转为“全市通”类型的健身卡后,商家可以以消费者仍可以去其他店享受服务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卡请求。
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如果刘女士不能履行好举证责任,则需与商家进行协商,从而办理退卡事宜。
牢记三点避免预付式消费受骗
记者: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刘小钰律师: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等预付式消费卡时,注意以下三点:
信誉良好最看重。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机构办卡前,首先应核实健身机构的资质、经营状态,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企业。消费者最好多做事前考察对比,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搜索查询口碑,也可前往健身场所,对其证照、环境、设备、教练等进行实地考察后再进行筛选。
签订合同需谨慎。当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有不合理内容,应及时提出质疑,口头承诺尽量写入合同,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健身机构提出变更“授课地点”、“陪练私教”等内容时,消费者应该及时与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地点、时间、私教、剩余课时、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费者要保留好发票、合同及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办卡权利要明确。消费者购买了健身卡,应享受到与承诺一致的服务,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诺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承诺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退换服务费。因此,因健身机构服务设施与承诺的不一致,消费者提出退款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