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女士和张先生均属于再婚。刘女士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矛盾频发,刘女士想解除与张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但遭到张先生拒绝,并声称如果刘女士离婚,该房屋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刘女士很担心,该房屋是否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离婚,该如何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婚后所购房屋,子女有无继承权?
【以案说法】
是否共同财产要看两种情况
记者:本案中,刘女士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李善鹏律师:首先,要考虑是全款房还是按揭房屋。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该法律规定,此房与张先生没有关系,是刘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
其次,如果是婚前付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刘女士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刘女士在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婚前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该房产应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即刘女士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即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计算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刘女士给予张先生相应补偿。
解除婚姻有两种途径
记者:如果不能协商离婚,该如何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李善鹏律师:解除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解除: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民政机关会审核确认夫妻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划分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即可办理离婚,步骤快捷、简单。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内容协商一致,只得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诉讼离婚相较于协议离婚则更加繁琐。首先要处理的是管辖问题。一般而言,夫妻共同生活的,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共同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女士诉讼离婚应向当时登记结婚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要考虑实体问题,即“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刘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双方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结婚时间、婚前彼此了解程度、婚后出现矛盾的原因,以及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因素,最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婚前婚后子女均有继承权
记者:再婚家庭中,婚后购买的房屋,其子女有有无继承权?
李善鹏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婚后购买房屋,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子女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刘女士和张先生都属再婚,如果婚后生育有子女,而婚前双方也有子女,那么,在明确了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婚前生育的子女和婚后生育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均有财产继承权。
(首席记者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