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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4-26 11:23:25   来源:宁夏法治报

  【案例】 

  小刚与丽丽(均为化名)于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下儿子。2007年5月1日,小刚给丽丽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如有出轨行为或因此提出离婚,孩子及房屋均归丽丽,并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然而,小刚向丽丽出具“保证书”,却与某女交往,为此,丽丽多次向小刚所在单位反映。2008年3月21日,小刚所在单位对其给予处分。 

  2008年7月,小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其给被告写的“保证书”,系在被告胁迫下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丽丽抗辩称:因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该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同意离婚。依照双方的约定,对于婚后原、被告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具的“保证书”是忠诚于婚姻的保证,该保证应视为原告向被告作出的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时给被告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婚后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律师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与通常所说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必须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婚内“保证书”的有效条件是: 

  婚内“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婚内“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婚内“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婚内“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金”,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者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强永利)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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