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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告诉你:发生饮酒致害纠纷,同桌担责高达88.7%
2019-05-09 11:08:57   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期话题】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通过对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3972件饮酒类侵害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为88.7%,二审维持原判比例72.36%。本期,我们通过分析近年来全国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类纠纷,为同桌的“你、我、他”划出应注意的红线。

  案例一:劝酒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劝酒行为,共饮者无需承担责任。【(2018)苏0312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与10名被告共同饮酒,饮酒过程中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原告驾驶无牌机动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当日与几被告共同饮酒,因此几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文明饮酒过程中提前离开的人,因无法对余下饮酒人员的行为作出预判,也无法预见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2018)浙0205民初5048号】 

  基本案情:虞某应邀与5被告在同学会结束后共进晚餐,其中3名被告曹某、马某1、马某2在饮酒过程中先行离开,离开时尚有2名被告戴某、陈某陪伴虞某,饮酒结束后戴某护送虞某回家。在等车过程中,被告戴某轻信自称认识虞某的乘客会将其送回家,便没有护送虞某。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虞某趴在马路上被车辆碾压而死亡。虞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席间5被告存在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的情况下,共饮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席间提前离开的饮酒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具体情况,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虞某趴卧路面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虞某趴卧路面系因被告戴某未将其护送回家所致,故戴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因虞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得到部分赔付,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案例三:聚餐饮酒时虽未劝酒,但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2016)豫17民终1371号】 

  基本案情:曹某召集被告郭某等5人在某酒店聚餐。席间曹某与5被告饮用白酒,5被告对曹某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曹某被送到单位宿舍,次日上午被发现已死亡。曹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曹某是饮酒致死,5被告与曹某一起聚餐饮酒后,其中1名被告将曹某陪送到宿舍,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知,曹某当天喝了不少白酒,且曹某死亡是在其饮酒后不久,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曹某被送回宿舍后,5被告未采取及时恰当的救助措施,致使曹某酒后无人照顾、看管,以致死亡,因此,5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5被告对曹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受损害人员仅轻微饮酒,同桌饮酒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2017)苏06民终4260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李某应邀与5位亲友共进晚餐,席间李某参与饮酒,散席后驾车回家。当晚,李某又独自驾驶小轿车外出,途中所驾车辆与道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严重。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鉴定,事故当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5位亲友及事发地规划建设环保局、管理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安全意识匮乏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90%的责任。5位共饮者明知饮酒会减弱人的意识判断能力,并未积极劝阻李某饮酒,散席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开车,对李某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事发地规划建设环保局及管理委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5%赔偿责任。 

  5位共饮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5位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20mg/100ml),其饮酒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5位共饮者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维持事发地规划建设环保局、管理委员会承担5%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记者 强永利 综合法务之家)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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