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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13条判例助维权
2019-05-16 10:43:37   来源:宁夏法治报

  银川读者李女士反映:我父亲和母亲均已退休。前不久,两人将8万元现金存入我父亲在某国有银行开设的储蓄卡(磁条卡),期间银行工作人员未提醒磁条卡存在安全隐患(存后余额80092.62元)。存钱后,储蓄卡放在家中,期间,我父母及家人均未离宁外出。两个月后,我父亲到该银行取钱,卡中余额仅剩93.83元。银行流水显示:父亲存钱1个月后,被人以境外银联跨行自助取款、境内跨行自助取款、境内ATM取款的形式将卡内8万元取走。我想咨询,这种情况除了报案,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该银行吗?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李善鹏律师解答:根据你陈述的事实,可以起诉银行。在此之前,建议你先把银行流水调出,保留存款凭证原件、被取款证据及去银行交涉的录音录像等。在此,我们梳理出13条银行卡盗刷案件判例,并就银行卡被盗刷如何自救给出建议。

  1.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存款安全。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财产受损,则储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2.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

  ——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3.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4.储户要求追究银行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不必等到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认,民事诉讼无需中止审理。

  5.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还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还包括应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是指完全由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7.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8.“银联卡”跨行交易中,储户因在其他商业银行使用自助银行而与银行发生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当以发卡行为合同当事人。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9.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

  10.商业银行要求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应当是指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

  11.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卡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储户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银行应当向储户支付存款及利息。

  12.民事诉讼中认定的盗刷金额可以与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不同,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盗刷金额。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13.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

  发现银行卡盗刷三步走

  1.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制止继续被盗情况。

  2.不能及时挂失的情况下,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并打印相应凭证。及时办理挂失后,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以此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卡在当事人手中。

  3.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领取相应的回执,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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