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买某某与宁夏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装载机驾驶员工作,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并续签一年。2015年7月22日买某某因患肝癌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先后住院治疗3个多月,但病情仍未好转,2016年仍在治疗中。该公司以买某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未履行公司请假制度,将其辞退,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未向买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买某某来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申请材料,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吴志东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买某某了解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吴律师认为,因双方多次交涉无果,走调解之路已行不通,则接下来只能选择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吴律师对收集的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惠农区,依据法律规定,吴律师代理受援人将宁夏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中,用人单位以受援人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属擅自离职,解除了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同时拒绝向受援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援助律师认为:受援人买某某身患肝癌,尚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受援人尚在医疗期内,就以所谓“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向买某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