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来说是恶意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案情回放】
日前,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针对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013年,被告马某在红寺堡区承包工程,通过被告李某从原告赵某处购买建筑材料。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某以采购人的身份与原告结算材料账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被告马某共欠原告材料款45.1万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付清,若未按期付清,则按照月利率2%承担违约金。后被告马某向原告分期履行完成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马某分别出具9张收据,收款金额共计46万元。被告马某未从原告处取回材料款欠条。
时隔3年,原告自以为手中有欠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马某再次索要材料款及违约金共31万元。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的行为明显违背我国法律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原告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滥用诉权,利用司法程序追求不当利益,且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两名被告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决定对原告赵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移转至执行局强制执行。
【法律解读】
为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虚假诉讼在行动】
近日,宁夏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底,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民间借贷、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深挖彻查案件背后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6月3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强力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专项行动。
【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当事人利用彼此的特殊关系串通造假进行诉讼,成本低、好操作。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利益相通、配合默契,且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到庭率低,诉讼缺乏对抗性,为查处此类案件设置重重障碍。
普遍以调解方式结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以自愿、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达成调解协议。实践中调解更关注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力度不够。处理方式“隐蔽”,给虚假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图表显示,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大多数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涉及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案件等。当事人双方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达到两种目的:一是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归还的债务;二是通过虚假诉讼拿到按照正常程序或法律规定拿不到的钱。
【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
自2015年虚假诉讼罪名设立后,为司法实践中打击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这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虚假诉讼案件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自2018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国家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具体的入罪标准,让此类案件的构罪条件更加明确,处理门槛也更为清晰。根据2019年一、二季度的数据来看,已经远高于上一年度同期案件数,沿海、一线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虚假诉讼案件明显多于其他地区。
【虚假诉讼常见两种情形分析】
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对虚假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优先保护,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结语】
虚假诉讼行为不但侵害第三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妨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和我国法治的公信力,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性,从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保驾护航。(宁夏法治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