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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导致死亡,同桌人如何担责?
2019-08-29 20:01:34   来源:宁夏法治报

  繁华的都市之夜,三五好友共聚酒桌,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放松一下,确是一件乐事,但喝酒出事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近年常见报道。2019年7月25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陈某某请客、同桌一人过度饮酒死亡的民事诉讼案件。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9日9时许,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地产信息经营部负责人陈某某与客户路某某洽淡完业务,与公司员工刘某、单某某及朋友张某一同前往兴庆区清和街一家烧烤店吃晚饭。其间,陈某某、张某点的是果啤,刘某和路某某喝啤酒。单某某因胃部不适开始喝的是白开水,后来要求喝白酒暖暖胃,陈某某出钱让刘某为其买了一瓶白酒,单某某独自喝白酒到一半,另两人怕他喝多将余酒倒掉。期间单某某去唱了两首歌,其他人继续喝。后客户路某某发现单某某在沙发上开始呕吐且越来越厉害,便赶紧告诉老板陈某某,二人共同照顾单某某,没一会儿,发现他脸色越来越不好,同行4人随即紧急将单某某送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

  但不幸的是,死神在他们到达医院之前夺走了单某某的生命。医院出具初步诊断:来院已亡;心源性可能性大;急性酒精中毒。抢救过程中,陈某某报案。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派出所对陈某某等4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调查后认定本案不属于治安案件,未作立案处理。抢救当天,陈某某主动垫付近千元医疗费,他和另3人分别主动向死者父亲各支付1万元表示心意。后来单某某的父母、妻儿作为共同原告,将当晚一同饮酒的陈某某等4人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陈某某等4名共同被告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罗祥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在分析案情后,有理有据提出4名被告不存在对单某某强行劝酒的侵权行为,且尽“伙伴注意义务”的代理意见。最后西夏区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案件证据情况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每人主动补偿死者亲属1万元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单某某的上司陈某某另行补偿原告方2万元。(案例供稿: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罗祥律师)

  【以案说法】

  与其他同桌喝酒致人死亡被判较高数额赔偿的案件不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涉酒致人死亡低额补偿案件。本案死者亲属要求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但法院的判决数额加上4名被告提前主动向原告支付的补偿共计6万元。这是为什么?原因如下:

  一是共同饮酒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对于民事侵权案,其案情通常是民事主体一方因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近年来发生的大多数同桌饮酒致人死亡案,多存在拼酒、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参与饮酒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此类案件中喝白开水、茶水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不存在劝酒行为。从法院查明的本案案情看,被告陈某某等4位共饮参与人对单某某并无劝酒行为,相互之间也无拼酒行为,是单某某自己提出要单独喝白酒,可见本案过错来自于单某某本人。

  二是被告陈某某等4名同饮者尽到了“伙伴注意义务”,其他人无法律上的过错及道德上的过失不当行为。根据此案法院判决的解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共同饮酒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在共同喝酒致人死亡案中,同桌人是否尽到“伙伴注意义务”,是一条能够减轻或免除共同饮者对死亡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被告陈某某等4人对自行喝酒的单某某积极予以劝阻,且将剩余的半瓶白酒倒掉;当单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一直守在他身边予以照顾;当发现他快不行了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单某某被医院确诊死亡后,4人主动对其亲属作出1人给付1万元的补偿以表安慰。这些行为足以证明4名被告对单某某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放任不管。

  基上以上原因,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网络声音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同桌的人只是简单的敬酒,导致对方醉酒死亡的,通常要承担10%至20%左右的连带责任。

  如果同桌人知道对方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对方醉酒之后没有尽到护送回家或者送去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明知他醉酒而故意灌酒的,可能要承担40%的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分析】

  1、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2、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如果共饮者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3、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太多的责任。

  【减少责任的应对措施】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可能需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少承担或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随意最好;

  2、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在无人照顾醉酒酒友的情况下将醉酒酒友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减责的。

  5、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内容来源:润石律师团队老百姓法律课堂)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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