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这个时代,朋友或同事间互借车辆用一下看似是一件平常事。但本案中的梁某某因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结果不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成为共同被告,被法院判决与朋友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梁某某懊悔不已,但世上没有后悔药。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18日,王某宇(被告)向好友梁某某借车使用,梁某某怀着侥幸心理,将自己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丰田小轿车交给王某宇使用。第二天早上8时,王某宇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宁县望洪敬老院附近,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发生一起三车“连环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当时王某宇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汪某某驾驶的长安牌面包车追尾(车内超员5人)。紧接着,该面包车又与对向驶来、躲闪不及的叶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1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造成长安牌面包车内的乘客张某忠(原告)浑身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几经曲折,永宁县交警大队最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严重受伤的张某忠将王某宇、梁某某、超员驾驶的汪某某、无责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4万元。由于王某宇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向朋友梁某某所借,且未投保交强险,于是原告又将梁某某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根据事故中各方过错、责任比例划分确定赔偿责任及数额,最终判决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共计31.95万元。其中,判决梁某某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与与王某宇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4万元,对原告其他损失按20%的责任比例承担4.54万元赔偿。(案例供稿: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海)
【以案说法】
初看此案判决,大家可能会觉得,法院对其他人的判决都很明了,唯独梁某某当被告有点冤。的确,本来将车辆借给朋友是助人为乐做好事,但没想到好心竟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但仔细分析,法院的判决结果恰恰体现了司法公正。
一、梁某某对朋友是“好心”,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却具有过错。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侵权事件,因为一方驾驶人的过错,导致对无辜者造成生命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按照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梁某某虽未在现场,主观上也没有直接追求王某宇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意,但其过错正如判决书所言,在于“明知自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投保,仍将车辆借给王某宇使用”。同时梁某某也应该知道,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办理交强险。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执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驾驶人经济条件较差,也可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任何人一旦驾车上路,均负有维护他人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在车流滚滚的道路上,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做到高度警惕、及时观察并快速反应,确保安全通行。其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案被告王某宇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则,导致与前车追尾,不幸被追尾的车辆又与对向来车再撞,致使正值人生壮年、抚养两个未成年人的原告张某忠严重受伤,同时导致其他13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王某宇因自己的一时不慎,让无辜者遭受人生的灭顶之灾,让自己陷入巨额赔偿的压力中,同时也连累了朋友。
三、梁某某的过错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当初梁某某不将这辆车交给被告王某宇使用,就不会发生这起惨剧。如果车主未为车辆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也会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一同承担赔付受害人损失的连带责任,以此体现交强险的国家强制性,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人生,时时处处有责任,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责任。一是出借车辆一定要慎重,尚未办理保险的车辆或带“病”的车辆,奉劝你还是不借为上;二是驾驶车辆更要慎重,人间最宝贵的是生命,“司机”二字责任重大,牢记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我们自己,也是对他人及社会的最好保护。
将车借给他人使用,需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是一种“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难以预测的事。有人会问,难道因为存在这种概率性极小的事件,就不可以出借车辆了吗?将车辆借给他人,什么情况下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胡云海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算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呢?
一是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二是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三是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的人,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四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