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是每个公民个人身份的象征和证明,离开身份证我们将寸步难行,如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或不慎遗失,还可能招来意外的法律风险。这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案例,讲的是一位糊涂父亲因出借女儿身份证,导致未婚女儿被迫两次到法院提起诉讼,只为解除与陌生人的“婚姻登记”。
【案件回放】
单身女子马某某系银川市西夏区某企业一名高管。今年初,即将迎来29岁生日的她准备买房结婚,但想不到的是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显示她“已婚”,成为陌生人“陈某”的配偶,是民政局登记错误还是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呢?揣着疑问,她回家说起这事,她的父亲突然想起,几年前朋友的儿子陈某想贷款,需要有结婚证才行。当时因陈某的女友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于是朋友央求马某某的父亲帮忙。碍于情面,父亲将马某某的身份证借给对方,且一直未将此事告知女儿。后来陈某不知因何贷款未成功,此事也被搁置遗忘。听完父亲的讲述,马某某脑子里“轰”地一下,她立刻找到“已婚”的陈某夫妻俩要求处理这件事。而此时,这对无法合法登记的同居“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在闹离婚,对马某某的要求也表示很无助。
于是,马某某到民政局要求撤销其与“陈某”的婚姻登记。但民政局表示不具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力,要求马某某先到法院起诉。马某某以撤销无效婚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她与陈某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主张撤销结婚登记,而非主张撤销无效婚姻,告知她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奈的马某某只好重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供稿:潘振妮马婕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案说法】
这个奇葩案例显示,父亲将女儿身份证借给他人,给女儿惹来了很大的麻烦。这个案例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身份证具有强大的法律证明效力,千万不能随意出借或遗失。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是出自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身份证的出示,代表个人对某一行为的认可,这一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出借身份证的危害性、法律风险的大小是难以预测的。此案中,幸亏陈某因故没有贷款成功,否则马某某父亲与陈某父亲、陈某本人将难逃共同骗贷的刑事责任追究。
结婚是人生大事,是极其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而马某某对父亲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并不知情,她本人并未亲自与对方一起去过民政局,其被进行“婚姻登记”系陈某一方“暗箱操作”所致。此事严重违背她本人的真实意思,故民政局该项“婚姻登记”是无效的。
二是为什么马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被法院要求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呢?马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她与陈某的无效“婚姻关系”,这属于民事诉讼。婚姻是否有效有两个有效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形式要件”,同时要具备3条“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本案中,马某某与陈某既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此案显然是由于民政局把关不严,才导致马某某的身份证被冒用,与陈某完成了婚姻登记。既然马某某没有到场,民政局又为何要给予双方婚姻登记?是有意为之还是被欺骗?事隔多年,连民政局也说不清了,但的确不能仅因当事一方的陈述就轻易更改原来的登记。我国《婚姻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是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因此,马某某应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