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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他人车辆,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19-11-07 09:34:07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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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交易高度发达的今天,以车抵债、买卖二手车或私人间转让车辆是常事。车辆作为一种动产,其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车辆又是一种需要加强管理的特殊动产,双方在达成交易前买车人一定要先到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该车是否存在不能转让的情况。本案原告糊涂买下他人转押的奥迪轿车,后来发现竟是被外省法院追诉的“盗抢车”。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27日,银川市金凤区的郝某某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的何某某签订一份《车辆转(质)债权受让协议书》,何某某将别人抵押给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渝字头的奥迪A8L轿车转押给郝某某,双方约定以车抵债。因车辆较新,市场价值约在50万元左右,郝某某支付28万元从何某某手中买下此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2019年5月21日,郝某某突然接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才知道这辆车是“盗抢车”,必须要被追回。原来,该法院2018年4月24日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认定案外人陈某松、曲某森等4人犯有寻衅滋事罪,需将渝字头奥迪A8L轿车(与郝某某所买的车牌号相同)退赔被害人张卓。在配合吉林省梅河口法院执行后,郝某某便将何某某作为被告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28万元购车款。 (案例供稿:保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

  【以案说法】

  完全体现何某某、郝某某双方真实意思的车辆转让合同,为何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在双方交易完成1年多后,吉林省梅河口法院才作出刑事判决书,为何郝某某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执行? 

  其一,本案合同双方买卖的标的物车辆存在“重大瑕疵”,按照相关规定为不允许买卖的标的物。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仅要出于双方完全的意思自由,且应当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可以流通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禁止流通的包括枪支弹药、国家级保护动物、淫秽物品、盗窃赃物等。买卖这些东西,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的奥迪A8L轿车原系刑案涉案车辆,属于脱离犯罪分子侵犯他人财产的盗抢赃物,被告何某某对标的物车辆无处分权,故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28万元返还原告。 

  其二,本案原告购买合作伙伴转押抵债的车辆看似存在合理性,对其购买的奥迪轿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要求予以扣押的执行通知?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制度却规定,不知情的受让人有偿取得无处分权人处分的他人财产为合法,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回,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此项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牺牲个人小利益,来维护交易安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利益。早在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第18条明确,“对于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对不明知是赃车的,结案后退还买主。”这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最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原所有人作为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讼诉程序解决。”那么,此案原告郝某某从被告何某某处购得的奥迪轿车,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3个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办案法官所称,本案标的物车辆虽几经转押,但原告郝某某所支付的28万元明显偏低,且本人长时间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违反常理,可以推定本人应当知道这辆车因转押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况而购买。基于这两点理由,郝某某不能作为”善意取得人”,也就不能对抗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要求予以扣押的执行通知。 

  本案警示大家,如要购买他人车辆,买受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即使他人以车抵债,在与出卖人签订合同或达成交易前,应先到车辆管理所查询标的物车辆信息,了解有无交通违法未处理,是否存在抵押、被盗抢、被执法机关扣押或查封状态,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签合同也不迟。 (钟玉珍)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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