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购房必装修,这是人们对居住环境的美好追求。装修作为一种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多因装修质量和价款支付。但本期说法栏目提供的两个案例,却是在装修中因未注意安全因素节外生枝,给当事人一方或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这两起典型案例值得注意。
【案件回放之一】
张某某为装修银川市西夏区一处住宅,与擅长木工活的石某某就装修中的木工活达成口头协议,即由房主张某某提供材料,石某某自带工具,将房屋的木工活干完,劳务费为5600元。2017年3月7日,张某某到房屋内查看装修情况,石某某与其交流时,不慎被手提切割机割伤左手。石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医院诊断左手绞轧伤,食指、小指完全离断,其他手指不同程度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经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左手构成8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住院期间,房主张某某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为其垫付医疗费等3500元。出院后,因双方未能就医疗费等赔偿达成一致,石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提供木工活的原告未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按照原告损失的30%比例,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万余元。
(案例供稿:李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
【以案说法】
根据案情可知,法官是按民事侵权责任来处理此案的。侵权案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原告履行木工活装修的过程中因使用自带工具受伤,侵权的主体和客体都是其本人,房主并无主观过错,法院判决房主承担装修工受伤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原告以自身技能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即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那么他和房主之间各有什么过错呢?
对木工石某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手提切割机是危机工具,在使用时会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尽到应有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对自我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房主张某某而言,事发时其本人亦在现场,事情恰好发生在他检查房屋装修情况的时间,他当时虽见原告在使用危机工具,但未尽到相关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应该说正是他的到场分散了被告的注意力,导致被告不慎在一瞬间受到自我伤害。
因此,法官认为房主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为宜。
本案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中,占数额较大的不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而是基于其左手受伤后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法官认为其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照2017年度宁夏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为16.29万元(27153元/年×20年×30%),原告主张15.1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15.11万元。
此案告诉我们,他人的过失也可能有我方的责任。当他人为我方提供服务、劳务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除了提供良好工作环境与条件,支付约定的服务费、劳务费外,我方尚有善意提醒其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
(钟玉珍)
【案件回放之二】
原告魏某英、被告光某某系上下楼邻居。2018年9月,被告从第三人中宁县某地板店购买地板装修房屋。2018年9月17日,该地板店给被告铺设地板时,在楼道内堆放木地板、木屑、电线、切割机等物品,没有考虑到给楼上邻居通行带来了不便,导致楼上住户年过65岁的魏某英下楼时踩踏滑倒。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其病情经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花费医疗费4560.7元。对魏某英的损失,楼下装修房屋的光某某未予主动赔付,魏某英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又依魏某英申请追加为光某某铺设地板的地板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为被告装修房屋,将垃圾及设备堆放在楼道,造成原告滑倒受伤,其2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年事已高的老人,下楼时明知楼道内堆放物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此事共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14.8元。
经综合分析,法官认为原告承担20%、被告及第三人承担80%的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光某某、第三人地板店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71.84元。
(案例供稿:田芳 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法官)
【以案说法】
无辜者受损害,责任者应赔偿。装修房屋将杂物堆放楼道,导致邻居下楼不慎滑倒致骨折,法官判决房主和装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生活中这样的侵权案例再普通不过,提示我们在装修房屋或行使某项权利时,切勿防碍他人的权利给他人造成不便,否则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自己则逃不掉赔偿责任。
(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