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需要法官对亲子关系推定作出裁判。一般做法如下:
一、确定婚生子亲子关系的原则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孕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孕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子受孕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2.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孕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孕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推定亲子关系,并不代表确认该男子与子女之间一定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对此加以否认。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子并非因丈夫而受孕,有权提起否认该子女为婚生之诉。
二、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
亲子认定类型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关系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和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通过委托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为其主张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就亲子关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应注意,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诉讼时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但并非只要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均会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下称第2条)的规定,支持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支持,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亦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要适用第2条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适用第2条之规定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请求认领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婚生子的当事人,在具备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以及主张认领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虐待、遗弃子女等。
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但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会确认亲子关系应优先适用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真实血缘联系与当事人身份关系及家庭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而应重视其意思表示,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钟玉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