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争夺容易导致亲人反目,这是被继承人生前不愿意看到的。如遗嘱人生前公证了遗嘱,明确指定受益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内容,就能有效避免身故后的遗产纷争。公证遗嘱具有以下效力:
一是排除法定继承的效力。公证遗嘱有公证员审核在先,其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
二是优先其他遗嘱的效力。《继承法》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4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是不言而喻的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
以公证书载明的公证遗嘱,本身就是一份强大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钟玉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