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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玩失踪,小心“民”变“刑”
2020-01-23 09:38:04   来源:宁夏法治报

  每年春节前,总有诚信缺失的无良老板或用人单位,只想与农民工“做一锤子买卖”,不支付工资就逃之夭夭。然而,逃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执法部门不会放过他们。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诉案,经审理后依法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四川省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劳务公司)中标银川市某区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张某某承包3号、4号楼体砌筑、二次结构分项工程,雇佣40多名工人干活2个月。期间巴中劳务公司分3次给承包人张某某共计7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料张某某见利忘义,在欠高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43万余元的情况下,关闭手机人间“蒸发”了。无奈之下,工人们向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报案。同年7月31日,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向被告人张某某原居住地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隐匿一段时间后,迫于执法部门的强大压力,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与巴中劳务公司协调,共同向36名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其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诉检察官将案件送至一审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有部分支付能力而逃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

  一、有钱不付,“民”案变“刑”案有罪可责。传统观点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民事行为。但是如果有能力给付而采取逃避、转移财产或藏匿的方式躲避,属于恶意欠薪。当存在失联时间长、欠薪数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情节时,就会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任由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存在,那么社会将严重丧失公平正义。此时,拒不支付报酬的人故意玩“消失”,导致农民工长期寻而无果,就使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从普通的民事案件变为刑事犯罪案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入罪,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利益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此,恶意欠薪者最后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第276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二是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在该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各地高级法院可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此条为定罪的“行政行为前置”规定。本案被告张某某即具备上述所有条件。

  三、法治时代,恶意欠薪者无处循形。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享有跟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近年来,每年春节前,国家都会采取多种措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仍禁而不止。可喜的是,2020年初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颁布,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执法作了规定,《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农民工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恶意欠薪者将人人喊打、无处循形。(钟玉珍)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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