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天,到处都是对女性的赞美与祝福。实际上,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确定于1910年3月8日的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是世界妇女争取权利的节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得以被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参与国家管理权;批评建议权。
女性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二、女性享有的文化教育权益: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女性有享受平等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要求提供各种专业教育的请求权。对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是女性全面提升自己,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女性的就业、升职机会,改善女性的生存状况,还是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
三、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平等的劳动权;平等的待遇权;妇女劳动受特殊保护权;获得救济权。
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以及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虽然现阶段在就业领域还较多存在对待女性不平等的情况,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保护特殊时期女职工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多。
四、女性享有的财产权益:家庭财产平等权;平等分配权;农村妇女财产权;平等的继承权。
女性享有在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平等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平等的财产权是女性享有的基本权益,是女性行使其他权益的基础,尤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及平等的财产处分权与每一位女性都息息相关。
五、女性享有的人身非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亲属权和监护权。
此项权利是女性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部分,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配偶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女性权益保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对女性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是女性得以从事其他一切事务的重要前提。
六、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婚姻自由权、享有丈夫忠实权、家庭财产平等处分权、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生育的自由权。
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享有的发生在亲属间的权益,注重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及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重新修订的《宁夏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其中结合实际给予宁夏妇女更多的权益保护。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十分全面、具体。但在现实中,还常有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实现妇女权益的全面保障,不仅有赖于社会的重视程度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更有赖于女性自身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家层面,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在具体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单位层面,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落实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在国家司法层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