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时代,市场经济就应是法治经济,一切经营者都应做到诚信经营。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经营者利欲熏心,做出形形色色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从2019年我区消协调解处理的十大典型案例来看,每一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最终无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于消费者,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畏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给予广大消费者的“维权宝典”。而对于经营者来说,更要加强对该法的学习,要明白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则可能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55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则应当通过自己事后行为来纠错,从而满足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甚至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亡赔偿金等。如存在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等,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对消费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恶劣行为致消费者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可能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则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二是承担民事与行政处罚“双重”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十种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对法律、法规无明确处罚规定的,还应受到行政处罚。即:由工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还应当将查处的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明智的经营者,应当选择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唯此才是光明正道、长久之道。(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