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珍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时代女性更加注重自身形象,美容整形渐成潮流。如今在银川和全国各地城市街头,整形医疗机构的广告随处可见。经过多年发展,尽管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技术水平总体有很大提升,但由于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的良莠不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并进行自我虚假宣传,导致医疗美容损害纠纷频发。本期栏目通过对两个微整形美容、反遭毁容的典型案例进行说法,提醒大家美容整形有风险,如遇损害要及时依法维权。
案例一
做脸部线雕致容颜被毁
2017年底,原告宋某某前往银川市金凤区一家美容机构准备做全脸部线雕。该机构自身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便从一家医院请了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主诊主刀。当宋某某躺在手术床上后,工作人员却鼓动她同时做切眉、切眼袋,这样线雕的效果会更好。在该机构工作人员的再三诱导下,爱美心切的宋某某花了5000元,当场做了切眉、切眼袋术。当时,宋某某全然不知自己原本完整的眉毛被从根切除。由于眉毛切得太多,痊愈后造成上眼眶边缘外翻露出眼白,还留有疤痕。美容不成反遭毁容,这对宋某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为了恢复原貌,宋某某四处奔波咨询数家知名医院,但专家明确告诉她,要完全还原本来面目的几率极低。尤其令她气愤的是,为自己做手术的美容机构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欺骗自己做了手术,却拒绝赔偿她的损失。于是,她向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机构在她起诉前已于2017年3月22日注销,经法官审理并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派出医生为宋某某手术的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5万元。
案例二
填充太阳穴致伤残
原告李某某十分爱美,每当对镜自揽,总觉得自己两侧太阳穴不够饱满。2017年的一天,她通过微信认识自称从事美容工作的被告孙某。实际上,孙某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但通过聊天示好、常在朋友圈发美容宣传内容,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18年5月16日,李某某前往被告孙某在银川市金凤区的美容工作室,约定进行双侧太阳穴脂肪填充微手术。术后的当天18时许,原告李某某突发气促,言语不清,左眼视物模糊,伴有失语,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随即被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总院急救。后被该院诊断为:急性脑栓塞(左侧额、颞、顶叶);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左眼动脉栓塞;高同型半氨酸血症。
为了消除这次微整形带来的伤害,原告李某某前后7次住院治疗,并一直接受康复治疗至今,其间受尽痛苦折磨。2019年7月18日,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脂肪栓塞(左颈内动脉)、右侧胳膊偏瘫(肌力四级以下)抬不起来,构成七级伤残;左眼视网膜中动脉栓塞、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左中枢性面舌瘫,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底,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违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导致本人身体受损为由,向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孙某涉嫌非法行医,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整容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及伤残赔偿金等60万元。(案例供稿:翟志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官)
【以案说法】
这是两起典型的美容医疗损害侵权案例,2名当事人皆因美容整形手术而容颜受损甚至身体伤残。这两个案例警示我们:
一、美容医疗不是谁想做就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一定要多方调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行业信誉、美誉度。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11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二被告孙某所在的美容工作室不具备美容医疗机构的资质,其本人也没有执业医师证,其行为系非法行医,要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为了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原告以赔偿被告60万元结束这场纠纷,代价不小。这提醒众多在利益面前蠢蠢欲动的美容机构,微整形是一门专业性强、实践性强的技术活,只要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就逃不掉赔偿的责任,甚至付出倾家荡产的巨额代价。
二、受害人维权的法律依据充分,但要注意承担举证责任。这类案例首先属于损害人身健康侵权,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涉及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美容受害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在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受害人在术后不知索要相关证据,有的没有资质的美容侵权主体为逃避责任,会刻意隐瞒真实信息。受害人难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像案例二原告李某某一样,通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自己因美容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并证实自身伤残与美容侵权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提出损害赔偿奠定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