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公共法律惠民生 -> 以案释法
网络转载引来版权纠纷
银川一自媒体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06-01 18:16:09   来源:宁夏法治报

  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传播交流文学、照片、视听等作品的平台,和传统媒体一样,自媒体同样会引发版权风险。近日,银川市一自媒体人韩先生接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调解员打来的电话,得知自己因转载一篇网络文章,导致其经营的传媒公司涉嫌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被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这起民事纠纷究竟从何而来,银川各自媒体、网站在转载网络作品时应该如何规避风险、避免“触雷”?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了解。

  一组图片引来民事诉讼风波

  5月21日,自媒体人韩先生向记者反映,5月6日,他接到了一通自称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调解员打来的电话,称韩先生此前因为转载一篇网络文章,其经营的传媒公司涉嫌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被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该院。该调解员询问了韩先生的邮箱,要求韩先生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久后,韩先生收到了调解员发来的民事诉讼状、北京互联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一系列文书,随后他又登录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调解平台进行核实,确认了事情的真实性。 

  在这份民事诉讼状中,原告称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体育视觉服务的提供商,为客户提供图片代理销售、视觉内容制作、视觉营销服务和商业合作服务,以此带来客户品牌价值或产品销售的提升。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属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原告上述摄影作品进行商业使用。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原告已向公证机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韩先生说,通过调取公众号后台信息,以及与调解员进一步沟通核实,他发现涉嫌侵权的文章源于自己2018年7月3日转载的一篇网文,侵权内容来自网文中的图片。“我转载的文章来源于公众号‘德国优才计划’,其文章内容和图片均显示来源于‘肌肉网’”。韩先生说,令他疑惑的是,他明明在转载文章时注明了图片的来源是“肌肉网”。“从道理上来说,原告维权应该去找‘肌肉网’,不知为何却找到了我。”此外,尽管韩先生将这篇文章转载于自己经营的公众号上,却并未从中获利。 

  记者查阅了韩先生提供的一系列材料,通过网络查询,记者发现,“肌肉网”在2018年6月28日发布过与韩先生转载内容雷同的网文,然而其文章内容来源却标注为“未知”。此外,在韩先生转载的该篇网文中,有一组照片曾出现在“全体育传媒”的官方网站,在图片版权说明中还有明确标注:本作品版权归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律师说法:自媒体传播别忽视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对于著作权侵权往往会有三方面的考量:原告是否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是否触及红旗原则? 

  避风港规则是对平台的保护,若平台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下架的措施则可以适用该规则免责,但若侵权作品有较高知名度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平台又“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在该起民事诉讼中,作为自媒体的被告可以作为平台的一种,其使用的涉案照片转载于“德国优才计划”的公众号中。若文章未对转载进行限制,被告又在转载的文章后对版权进行声明,则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此外,若权利人在发现权利作品被侵权时通知自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确认通知人为权利人后采取及时下架、删除、断开链接的措施,则其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但若自媒体平台在转载该文章及图片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为特定的权利人,且该作品关注度高,无法被忽视,则会推定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能会触发红旗原则,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法官释法:网络转载须达到“合理使用”条件

  银川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媒体时代,公众号、微博、问答社区等已成为现代人表达自我、传递信息、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不仅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同时也成为商家营销的重要手段。 

  自媒体平台用户在推送热门文章、视频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即在于未经许可发布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涉及的著作权权项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随意转载、转发文章或其他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如果转载文章或其他作品时未标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旦认定为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介绍,从2018年9月至今,银川市中级法院共受理涉及银川地区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案件105件。其中,本地企业和自媒体更多作为被告一方,被外地企业诉诸法律。究其原因,很多本地自媒体、企业对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认识,同时也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转载、分享和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和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著作权益,对他人作品使用和传播时,要取得原创作者的同意或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记者 刘炳宇)

  【相关链接】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的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19年9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据《百度百科》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宁夏日报新闻大厦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02号 公安网监备案编号: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宁ICP备05006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