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在继承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救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新的修改,更加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不过,对于上述三项离婚救济请求权的适用,都有一个前提,即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上述条文提出请求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上述诉请,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当事人: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家里老人和孩子一直是由我照顾。现在我们要离婚了,对于这么多年我对家庭付出的心血和精力,能否要求补偿?
法官:可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中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删除了以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规定。生活中,大多数夫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以往请求补偿权需以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离婚救济补偿请求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较低,无法发挥其制度作用。通过此次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认可了家务劳动对家庭的价值,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公平性。
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当事人:妻子起诉离婚且要求我一次性支付她经济帮助金12万元,可目前我们二人均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租住房屋,如果我同意离婚,必须要向她支付经济帮助金吗?
法官: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比现行婚姻法,民法典一方面删除了以住房和个人财产为帮助形式的限制,拓展了帮助的方式方法,而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这就要求法院在确定适当经济帮助义务时,应当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查明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是否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同时也要考虑帮助方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综合其住房、经济收入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其是否具有帮助能力。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丈夫嗜赌如命,不仅把家中积蓄全部赌光,还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拿去偿还赌债。现我欲离婚,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法官:可以。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为此次民法典新增内容。该项修改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司法机关有相对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婚姻家庭关系各方面认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如提问中因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婚姻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利益,就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可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新增的“兜底”条款,扩展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的回应,是立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