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宁夏消防救援总队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6237672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9号,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750001,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951-5057653,传真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联系电话:0951-5057903。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