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有了详细“说明书”。
《管理办法》将职称评审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明确了职称评审中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申报审核、评审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环节的要求,划定了职称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操作规程》对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等作了详细的说明,覆盖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部流程。
依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职称评审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授权组建评委会,高级评委会、区直部门(单位)和区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地级市中级评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通过备案的组织评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诚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实现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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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外省区来宁人员,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对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
对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记者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