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派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张建新为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唐绍斌颁发了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和普通不动产权证书不同的是,唐绍斌拿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了“采矿权”三个字,这也是宁夏颁发的第一本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
“在以往的‘一证载两权’制度下,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也是行政许可权,即一个证书同时承载了民事财产权和行政许可权两项不同权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金婧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不仅结束了“一证载两权”的历史,也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为权证分离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以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更新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升级改造矿业权审批系统、优化申报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新旧制度无缝衔接。
在唐绍斌看来,虽然原先的采矿证分成了两个,但办证时间反而大大缩短。“这两个证办下来只用了两周时间。”唐绍斌坦言,对企业而言,“双证”意味着让行政管理和民事应用的功能权属更加清晰,将矿业权从简单的“开采许可”转变为企业真正掌握的财产权,对企业的利益多了一层保障。“我们拿着这本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更方便地进行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金婧表示,这一规定能够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为新时代资源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铺就坚实道路。(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