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属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9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列入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自治区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等,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办法》规定,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记者 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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