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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之盾守护绿水青山
2019-11-01 06:46:14   
2019-11-01 06:46:14    来源:宁夏日报

  “我错了,我愿意对损毁地带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原状,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2018年7月3日,在贺兰县人民法院法庭,我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邓某某诚恳认错。

  2016年11月,邓某某以改良土壤为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雇用工程机械在贺兰县暖泉农场国有天然牧草地、国家资源禁止开采区盗采砂石,一直持续至2017年5月。在约6个月时间里,其行为造成当地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邓某某对被破坏的现场进行生态修复。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邓某某同意调解内容,并积极整改。

  这是宁夏法院以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宁夏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原则裁判方式,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用公益诉讼之盾守护绿水青山。

  一追到底: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7年,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该案入选2017年度全国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2018年7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宁夏全面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造西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制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立市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具体贯穿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宣判了首例环境资源案,即武某某、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7年11月,武某某、郑某某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炭井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并破坏大面积原始林地取土使用,涉案林地位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属于特种用途林,面积62.95亩,涉案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武某某、郑某某到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案发后对被破坏林地采取恢复治理措施,后经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嘴山管理站验收。

  “本案判决是法院在借鉴国内环资审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被告人的环境修复工作及成果作为缓刑考验期内悔罪表现的考量标准之一,如其怠于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法院将会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上述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科学实施、高效完成。”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发挥审判职能:环境公益诉讼破障震慑作用凸显

  2018年5月,为维护六盘山、贺兰山、罗山的生态安全,宁夏首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正式获准设立。

  截至2018年12月,该法庭共受理辖区内各类民商事案件352件,已审结337件。在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方面,共受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件。今年1月1日至10月24日,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14件,已审结218件,另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件,一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已审结,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正在办理中,其中一件由西夏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涉林、涉矿等生态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贺兰山保护区内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减少。

  “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生态文明价值理念深入人心。”采访中,吴忠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今年6月,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受理今年以来首例公益诉讼案。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续某某未经草原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圈占国有草原压砂地88亩为由,要求续某某将破坏的草原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如被告人无法恢复原状,则须承担涉案草原植被恢复费15.84万元。

  红寺堡区生态基础薄弱,该处草原植被被破坏后,如遇风沙天气,可能引发扬尘等现象,对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截至目前,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起,被告主动缴纳植被恢复费共69.5832万元。

  “以公益诉讼之盾守护绿水青山,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共同利益、推动我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程、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初心,彰显了我区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破坏我区生态环境的人与行为绝不手软的决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记者  张涛)

【编辑】:赵虎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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