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社会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决定》和宪法在体现价值追求、凝聚全民共识、蕴含人文关怀和民本思想等方面均密切关联。
用宪法精神指导社会基层治理
宪法精神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是宪法的本质和核心,是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宪法精神以人为出发点,回到人本身,体现自由、民主、法治、宽容与和平等价值。基层社会治理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已经成为我国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基调,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具有责无旁贷又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党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也是以人为本,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决定》指出:“社会治理是以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发展的过程。”其核心目的在于追求人权价值的最大化。宪法是我们党集中意志的体现,以维护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因而,以宪法精神指引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和走向,才会实现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社会基层治理创新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搭建平台,以宪法精神为指导和评价社会立法,将宪法中的社会政策性条款制定为相关的法律,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于法有据”“良法善治”。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广大公民通过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形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来源。宪法规定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党内民主制度,以选举民主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协商民主为特色的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以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为宗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目的的地方制度。”这些重要的民主制度设计为社会基层治理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法治框架。
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社会基层法治化建设
以宪法为基调的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结合《决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部署,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至少应当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体系科学化;治理手段文明化;治理目标人本化。以这几点来衡量宁夏推进社会基层治理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区在社会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中央和宁夏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并在推进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突出顶层设计、强化项目推进,依法有效破解了社会基层治理中的一些难题。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上,出台了《关于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高村级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形成了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结构。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上,构建了银川市兴庆区的“一社多居”模式和石嘴山市大武口社区居委会的“两个中心”模式,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职责性更加明确。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固本之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重大制度创新,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个突出亮点。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运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来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依法依规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宁夏社会科学院 田光锋 姜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