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朋好友聚餐,喝酒助兴是常态,但饮酒者要量力而行,同饮者也要妥善劝酒、预防意外。近日,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因饭局酒后死亡引发的纠纷,几名同饮者赔偿死者亲属10万元,涉事多方达成谅解。
2023年11月23日19时,闫某与朋友何某、余某、闫某某、张某及杨某在某餐厅喝酒至22时许,后自行回家。次日7时,闫某被路人发现躺在地上,随即报警。板桥派出所和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闫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已无生命特征。
闫某的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闫某家属与共同饮酒的何某等5名当事人就闫某的意外死亡发生纠纷,多番沟通未果。今年5月底,闫某的家属来到板桥乡司法所,申请由板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闫某的家属认为,闫某是与5名朋友喝酒之后发生意外导致死亡,5名当事人存在劝酒行为,并且酒后放任已经醉酒的闫某自行回家导致意外,他们的行为与闫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出赔偿30万元的要求。何某等5名共饮者则认为,当天属于朋友之间小聚,存在劝酒行为属于正常,之后喝完酒后大家的意识都不清醒便自行回家。闫某的死亡纯属意外,和他们无关。
“闫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身酒量以及醉酒带来的健康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喝酒,自己存在主要过错。”“何某、余某、闫某某、张某、杨某,作为闫某的朋友以及同饮者,对有醉酒可能的人有适当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双方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当事人何某等5人一次性分别补偿闫某的家属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万元,共计10万元,双方此后再无纠葛。至此,一起因聚餐饮酒意外身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以案说法: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记者 刘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