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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2024-10-10 16:50:40   
2024-10-10 16:50:40    来源:宁夏法治报

  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破裂,选择自愿离婚的,往往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协商好后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并不是永远不变的。

  ■案例回放

  夏某与冬某原系夫妻,夏冬(化名)系二人婚生子。2019年5月,夏某与妻子冬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夏冬由女方冬某抚养,男方夏某不承担抚养费。

  但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3月,夏冬经医院诊断,眼部患有重大疾病,其母亲冬某离婚后靠做家政维持生计,其微薄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儿子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冬某因此要求夏某支付抚养费,不料夏某以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其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夏冬于今年4月将夏某诉至大武口区法院,要求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从有利于恢复亲情与便于执行出发,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某自今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夏冬抚养费1500元,至夏冬年满18周岁时止。(案例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

  ■以案说法

  离婚解除的是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而父母与婚生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并未解除。原为夫妻关系的双方离婚后,仍然对未成年孩子负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见,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抚养子女的约定,效力是相对的,有局限的。如后来抚养方证明自己经济收入下降、子女学习成本增加或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未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约定一方不必抚养孩子,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故不能对抗法律的上述规定。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同时也有利于亲子关系的融洽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黎坤 钟玉珍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