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5周岁的小李私自使用母亲账户扫二维码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与行人小马发生碰撞,致使小马受伤并住院治疗11天,经鉴定小马构成十级伤残。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李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小李及其监护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小马多次索赔未果,遂将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共享电动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小李的母亲虽提交了微信付款截图证实小李骑行的事实,但无法提供骑行行程数据及相关保险合同,难以确定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及投保须知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实名注册扫码开锁的骑行用户。本案中,小李使用母亲微信扫码,并非实名注册本人,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小李不满16岁,不符合法定骑行年龄,而他的父母没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小马要求小李的监护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解释。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小李及其父母赔偿小马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应对突发状况能力较弱,骑行共享电动车易引发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更要妥善管理共享电动车使用账号,防止因一时疏忽,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记者 张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