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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全部白送
2025-03-26 11:07:38   
2025-03-26 11:07:38    来源:宁夏法治报

  “法官,恋爱期间她的大事小情我都出力了,当时也没提过让我还钱,反正这钱我不该还,这算她赠与的。”马某说道。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平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为恋人关系,分手后,原告女方要求被告男方返还恋爱期间借出的19万余元,而被告却以对方赠与为由不愿返还。

  ■案件回放:

  原告莫某与被告马某相识时,马某做煤炭生意,经济状态良好,在与莫某恋爱后出手大方,对莫某提出的任何要求都尽力满足,毫不吝啬。

  但好景不长,两年后马某的生意出现意外,现金流不足,多次请求莫某帮帮自己,莫某出于两人的恋爱关系及考虑到马某以往对她的付出,先后将19万余元转给了马某。但马某的生意仍然每况愈下,不仅一直没向莫某还钱,两人还分了手。分手时,莫某要求马某写下19万余元欠条,而马某认为这钱是双方恋爱期间莫某赠与他的,坚决不写欠条。多次争吵无果,莫某便将马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认为双方这种情况属于借贷关系,这笔钱莫某可以要求返还,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官,当时我是通过银行给他转账的,这里有交易明细。”莫某拿出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还有马某借钱时二人的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成立。

  “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恋爱期间发生资金往来也不影响双方建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所有的转账借款都应当予以归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官的劝说下,马某知道这笔钱是必须要还的,便承认当时确实拿这些钱做生意了,承诺分期还款。

  考虑到两人曾经的关系,莫某同意了马某分期支付借款的提议,且放弃了借款利息,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官说法:

  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转账的性质以及双方的约定,往往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赠与性质的转账。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转账,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或财物,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关系,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是借贷性质的转账。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且转账时双方都有明确的借贷意图,那么这些转账就可以被认定为借贷。在这种情况下,转账的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借条、聊天记录等。

  三是附条件赠与的转账。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其实最典型的是彩礼问题,如果最后男女双方未达成结婚目的,或结婚不久即离婚,则受赠方应当分情况予以返还。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时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首席记者 马涛 通讯员 王静怡)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