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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格权,“开盒”已成网络新毒瘤
2025-04-16 11:14:39   
2025-04-16 11:14:39    来源:宁夏法治报

  今年3月,“百度副总裁谢广军女儿‘开盒’”“被家暴16次女子遭‘开盒’”等事件,接连引发热议。

  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格权、有可能触犯刑律的一种行为。日前,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多起犯罪团伙与企业内部人员勾结的案件。

  面对“开盒”这类信息泄露问题,公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采访了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李清律师。

  ■【律师说法】

  由“人肉搜索”演变而来的“开盒”,因其滥用已经衍生为新型的网络暴力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并公布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而“百度副总裁谢广军13岁女儿‘开盒’事件”,无疑再次成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公开课。

  一、了解网络用语“开盒”的含义

  “开盒”是指恶意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社交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以此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或煽动网民对其进行攻击谩骂的行为,使被害者遭受隐私泄露、人格侮辱甚至陷于不可预知的人身安全威胁。那么,开盒的主体和手段都有哪些?

  “开盒”的主体:发起者,即首次在网络上获取他人隐私并披露的人。传播者,即对发起者发布的信息进行转发或编辑后转发的人。

  “开盒”的手段:通过网络搜索和社交媒体、社工库、黑客或暗网,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二、参与“开盒”触发法律红线

  民事责任:网络“开盒”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遭受人格权侵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开盒”行为背后侮辱、恐吓、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面临着治安处罚中如罚款、拘留等处罚;

  刑事责任:参与“开盒”除构成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如在网络中披露当事人信息,煽动网民恶意攻击、拉踩引战,也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此外,对为获取流量恶意营销、炒作并推广引流的使用者,也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三、“开盒”行为的责任主体

  平台责任: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合法性的监管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信息的传播,应当采取包括屏蔽、删除、阻断等在内的各类举措,对于用户所提出的举报投诉应作出快速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乃至消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果平台拒不作为,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权利人可以采用民事维权措施,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互联网的虚拟性放大了人性之“恶”。在网络暴力的众多参与主体中,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等系起主要作用的“核心”,但跟风附和“按键伤人”者却占绝大多数。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未成年人案例比比皆是。对于参与“开盒事件”的未成年人而言,基于发泄情绪、寻求错误的价值认同和满足理性的心态,通常不辨是非、真假,但未成年人绝非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以彼之道,还之彼身,当每个公民都可能在下一秒成为“盒中人”,公众既是被害者又自觉充当潜在加害者。除了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外,通过法律与社会协同治理,才能净化网络空间,实现标本兼治。(记者 李娜)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