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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2025-06-04 15:58:57   
2025-06-04 15:58:57    来源:宁夏法治报

  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在上班路上不慎与机动车相撞受伤,其对误工费到底能不能主张?

  【案例回放】

  出生于1959年的于某,退休后在家闲不住,两年前受雇银川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23年11月的一天早上,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与郭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左侧肋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损伤后残疾程度属十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于某与郭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于某向郭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辩称,于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认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于某不理解,自己明明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无法上班导致误工,为啥不能索赔误工费?于是,他将侵权人郭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请法官主持公道。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本案经公安交警部门勘察认定,于某与郭某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双方负同等责任。郭某对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但是“误工费”除外,因为于某在事故发生时已逾法定退休年龄。

  “我每月工资2000元,误工期5个月,这损失谁来给我补?”于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承办法官徐嘉璞耐心向保险公司释法析理:“事故发生时,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结合于某提交的证据及向案外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能够证实于某在事故发生前在银川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既然因事故造成其无法继续上班,必然会产生误工费。”

  一番释法说理后,保险公司接受了对于某的误工费应当赔偿的责任认定。

  【法官说法】

  本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对于某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照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的规定,郭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相对骑着电动自行车的于某,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由于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见,误工费是其中明文规定应当赔偿的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工费的主张作出年龄限制。只要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车祸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收入确实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法官徐嘉璞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于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年满64周岁,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目前,于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被法院予以支持,这起案例的判决已生效。

  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而不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如何及时准确地计算误工费,法官提示要注意三点:一是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二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三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记者 郑芳芳 通讯员 潘伟)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