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唯一房产价值高于债务,而债权人又不愿补差价时,双方往往陷入僵持。
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他给做餐饮生意的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提出以其名下唯一住房抵债。该住房市场价约70万元,这让张某陷入两难:若接受房产,不仅要补足20万元差价,还需承担过户税费和后续变现风险;而李某也不愿低价处置房产,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在这类纠纷中,直接以房抵债容易激化矛盾,尤其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面对这一棘手局面,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太阳山司法所所长黄兴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创新性地向当事人双方提出了一套多方共赢的解决方案。首先,设立抵押权,将李某的房产抵押给张某,用以担保54万元(本金加利息)的债权,并办理抵押登记;其次,保留居住权,抵押期间李某仍可正常居住、出租房屋;最后,设置分期还款计划与兜底条款,李某需分期偿还债务,若出现违约,张某可申请拍卖房产,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仍归李某所有。
“这既避免了直接过户的‘一刀切’,又通过物权担保给了债权人‘定心丸’。”黄兴介绍,这套解决方案,对债权人张某而言,债权获得了法律层面的强力保障,无需垫付差价;若李某再次失信,张某可通过拍卖房产优先受偿,同时规避了直接接收房产产生的税费和处置风险。对李某来说,不仅保住了基本住房,家庭生活不受影响,还赢得了缓冲期,可以通过经营或打工逐步偿还债务,避免了因低价处置房产造成财产损失。
“调解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要用法律规则寻找最优解。”黄兴表示。目前,双方已按照协议完成抵押登记,李某也已支付首期还款。这起成功调解案例,为破解民间借贷“抵债僵局”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实践经验。(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