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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只苍鹭新生的背后
2025-10-09 18:52:03   
2025-10-09 18:52:03    来源:宁夏日报

  作为全国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宁夏拥有类型多样、特色鲜明的湿地资源,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野生鸟儿迁徙停留、繁衍生息,但鸟儿的家园却一度因盗猎犯罪陷入危机,宁夏法院系统以“法”为盾,用严惩与修复编织起一张守护野生动物的安全网。

  1100只苍鹭的“司法救援记”

  1100只羽翼丰满的野生苍鹭振翅而起,掠过水面飞向天际的一幕,至今仍留存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马立新的脑海中。

  一年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时,给出了明确答案:“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出售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这是一起由罗某福、杨某兵、李某楠、薛某、张某弟等人主导的涉鸟犯罪案,横跨宁夏、内蒙古两地黄河湿地。杨某兵等人将猎获的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1000余只及蛋卵6000余枚,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法院以罗某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兵、薛某、李某楠、张某弟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福等5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不等,并判处承担鸟类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180余万元。

  判决之外,一场更紧迫的“救援”同步展开:法院积极协调和对接相关部门,做好扣押在案的鸟类和蛋卵救助养护工作,孵化出的1100余只野生苍鹭最终于野外放飞,顺利回归自然。看着这些“飞羽精灵”重返自然,主审法官感慨:“这才是生态司法真正的‘胜诉’。”这起案件也因其典型意义,入选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法院对非法捕猎、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依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违法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公开道歉。”自治区高院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已先后在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等地设立了5个巡回审判点,专门把法庭“搬”到生态保护区、风景区、旅游景点,审理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环境资源案件。

  生态修复的司法创新路

  “原以为捞点鱼不算大事,没想到会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这么大的损害。”2024年6月5日,黄河吴忠古城湾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被告人丁某某等人端着装满鱼苗的盆,小心翼翼地将鱼苗倒入黄河。这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黄河生态案件:丁某某、徐某某在黄河边使用禁用渔具将非法捕捞的国家保护鱼种大鼻吻鮈10余公斤,转售给王某某,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为切实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三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的破坏。这样的“修复式司法”,在宁夏已成为常态。对于涉鸟等生态案件,法院不再满足于“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发布“护鸟令”“生态修复令”等方式,要求违法者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方式弥补生态损害。

  为了让守护更有力,自治区高院还主动“破圈”:与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筑牢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的生态屏障。同时,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环境治理体系,整合优质司法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明确归口管理,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签订《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让侦查、起诉、审判无缝衔接。

  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全区法院受理涉野生鸟类犯罪案件7件23人,16人被判处实刑,累计追缴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及生态损害赔偿金400余万元。“我们要通过延伸司法职能等举措,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和野生动物领域的预防性保护和综合治理。”自治区高院相关负责人说。(记者 张涛 刘惠媛)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