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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年交替经历3个“东家”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谁来付
2025-10-16 12:54:46   
2025-10-16 12:54:46    来源:宁夏日报

  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关联单位交替用工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日,宁夏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例,充分展现了该司法解释在仲裁实践中的裁判指引作用。

  劳动者雍某于2019年5月入职湖北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称“A公司”),被安排至宁东甲工厂从事保运工作。从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雍某的工作任务安排、考勤管理及考核实际由湖北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而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曾某,存在明显关联关系。

  2021年6月,雍某的用工关系发生变化,其与陕西某人力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5月;同年9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此后雍某的工作地点仍为宁东甲工厂,岗位与工作内容也未调整。工资支付方面,雍某的薪酬通过A、B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的个人账户以及C公司的公用账户发放。

  202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通知雍某放假后,未再安排其返岗,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6月,雍某向宁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A、B、C公司存在劳动关阿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宁夏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雍某与A公司、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与C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最终裁定C公司向雍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A公司、B公司则对各自用工阶段的经济补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这一裁决的核心依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在该案中,雍某的经历完全符合“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间交替用工”的情形,因此其在A、B、C公司的工作年限被合并计算,作为核算经济补偿的关键依据。宁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指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筑牢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防线。今后劳动者遭遇类似劳动争议时,可直接依据该规定要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同时也需注意留存用工痕迹资料,为维权提供充分证据。(记者 马照刚)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