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检法动态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银川检察人眼中的《第二十条》
2024-02-29 10:38:58   
2024-02-29 10:38:58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影片由发生在检察官韩明身上的三个故事串联而成:此前一起案件的被告人不服处理结果,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儿子为制止校园霸凌打伤了教导主任的儿子,一直拒绝道歉;同事吕玲玲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存在认定争议,被副检察长更换承办人,指定自己主办……

  影片展现了韩明的内心成长,也从他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呈现了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

  我们该如何理解影片中讲述的“正当防卫”?2月28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检察机关的三名检察人员,一起来听他们怎么说。

  正当防卫也要有度

  电影《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宇解答了疑惑。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反向明确正当防卫应当在必要限度内进行。如果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违法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比如,张三仅实施扒窃行为,此时不论是失主还是路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制止张三行为,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即可。不能因为张三是小偷,就人人喊打,把张三打成重伤或者打死。当然,我们也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要求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在行为方式、强度等方面对等、相同。比如,张三赤手空拳殴打李四,李四持路旁砖头、木棍甚至是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防卫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总之,只要在普通人看来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本身没有“相差悬殊”,都不应当简单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周宇也提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比如,张三和李四因琐事发生矛盾。某日李四醉酒后纠集王五等人到张三家门口对张三进行辱骂,踢踹张三家门并试图闯入。张三忍无可忍开门持刀将李四、王五等人捅伤,经鉴定李四为轻伤二级、王五为轻微伤。此时,张三行为属于超过明显限度,但是他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让正当防卫“不再沉默”

  电影《第二十条》展现了检察官韩明的内心成长,也从他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呈现了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

  为什么会选择正当防卫来作为叙述始终的关键词?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锦琪这样说——

  刑法第二十条在刑法共计452条中有其独特性,是法律为公民制定的“保护条款”,该条款设立的初衷其实就是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说不。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称为“沉睡的条款”。这是为什么呢?现实中,司法人员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在案件出现伤亡的情况下,“谁闹谁有理”“人死为大”等观念和舆论往往让案件承办人有所顾虑,加之此类案件多数事实证据复杂,事实认定困难,比如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限度如何认定等等。

  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此类情况办理了一批高质量的案件,比如先前提到的“昆山反杀案”,还有“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做出的不懈努力。

  电影结尾处的听证会,张锦琪认为这是该片一大亮点。听证会的本质是搭建平台平等对话。听证会上,检察官韩明在向人民监督员阐述检察官意见时,并没有使用大量法律专业术语,而是围绕法律的本质展开:“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这是台词,也是人民群众的心声。

  做公平正义捍卫者、守护者、笃行者

  在影片中,韩明看上去本是个不起眼的小人物,生活中随时都须求人办事、工作中处处要夹着尾巴做人,但他所经历的三个如何判定正当防卫的案事,却让他逐渐成为一名异常坚定的法律捍卫者、守护者、笃行者。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已成为新时代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座右铭,在影片中也被检察官吕玲玲所强调。”永宁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孔文秀提到了自己观影后的感受。

  令孔文秀印象深刻的一个镜头是,检察官韩明在向之前办理的张贵生因公交车上见义勇为被判故意伤害罪后不服要上访,他拿出案发视频向张贵生解释:“这里是见义勇为,这里是互殴,这里就是故意伤害了。”韩明一开始更注重对法条的机械套用,依赖于对既往判例的参考,没有兼顾案件所折射出的法理情融合。事实上,作为办案人,不能人为割裂案件事实,应该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综合考虑防卫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以一般人面对类似情境下所可能做出的反应, 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去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在自由裁量的空间里去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为防卫人的人生负责,真正做到融情于法,法理相容,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影片中还有一句话刻骨地感人至深:“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韩明在办理王永强案件时,因亲眼目睹张贵生意外死亡,郝秀萍因为对法律的绝望,对公平正义的绝望选择了跳楼等诸多鲜活事实后,他开始真正思考和探索立法的本意及法的价值,敢于从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去拷问自己作为检察官需要给老百姓传递出怎样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如何利用法律真正维护公平正义。幸而,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向社会传递的是有正能量的、有温度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尽管认定正当防卫的事实证据比较复杂、争议较大,但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只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要真正让法条中的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检察人员的执着坚守,这也是每一个奔赴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检察人员在不断转变理念,通过检察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影片中的韩明在公开听证会上的慷慨陈词,正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办案理念:检察人员通过能动履职,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效、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像韩明这样始终不忘初心的每一位检察人员,用有力量、有温度、明是非的检察担当,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真切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首席记者 王潇翊)

  正当防卫引热议,银川检察人这样说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具体在实践中,就需要我们在办案时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多去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对我们而言,办案可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涉及权利有没有被依法保障,公平正义有没有得到伸张,影响的可能就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就像电影台词里说到的:“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们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防卫案件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法律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公平正义就在你我身边。

  (贺兰县检察院 王惠玲)

  法律有时入睡,但从不死亡。总会有像吕玲玲和韩明这样对法治、对公平、对正义心怀热望的检察官,以“如我在诉”的同理之心,勇敢跳出司法的惯性,唤醒这些沉睡的条款,拯救绝望的弱者于水火之中。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检察干警要做的、能做的,就是以更高质效的检察履职来回应群众内心对司法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将“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作为自身内心最深处的坚持和遵循,切实在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中努力彰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灵武市检察院 曹美羿)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工具,也不是机械的逻辑思维,而是要兼顾法理和情理,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影片中有句台词“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代价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这不仅告诉社会公众面对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也折射出现实社会合民心、顺民意的司法进步。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会有越来越多优秀法律工作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金凤区检察院 马尚龙)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