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有限公司因拖欠技术服务费120万元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终结本次执行不等同于执行终结,可继续搜集线索申请恢复执行。面对执行困境,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以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启动追加审查程序。向公司股东送达听证通知书后,听证会前夕,该公司主动联系法院,全额支付了120万元执行款。经了解,该公司股东得知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迫于法律压力,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债务。最终,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终局”,债权人仍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等手段寻求突破。许多被执行人存在“公司没钱不用还债”的侥幸心理。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直接触及股东个人利益,往往能促使其主动协调公司履行义务。债权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重点关注被执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财产混同等线索,及时申请追加。(通讯员 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