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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农村“外嫁女”权益
2025-05-09 10:29:23   
2025-05-09 10:29:23    来源:宁夏法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其中第七章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实践中,我区检察机关早在2024年就办理过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2024年6月,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盐池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卷,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法官意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盐池县部分村存在外嫁妇女及其子女未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问题。盐池县检察院立案后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盐池县妇联、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听证,向涉及的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落实“外嫁女”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规范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同年9月,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已要求各村委会加强排查,全力保障“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益,解决了48名“外嫁女”及其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侵害问题,并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乡镇开展培训、讲座。

  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区检察机关守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犯罪,加强涉妇女权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做好支持起诉,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司法救助、源头治理等各项工作,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半边天”。积极监督大型商超、医院等公共场所未建立母婴室、未按照要求独立分区建设、设施配置不齐全、使用面积不达标、用途被不当改变等问题。积极探索反家暴公益诉讼实践路径,将反家暴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推广公安治安案件“妇女权益保障”数据监督模型。针对一些用工单位就业歧视、未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形,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注重加强与妇联、公安、人社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合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首席记者 王潇翊)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