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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带娃“不及格”,法院发出“补考令”
2025-05-21 10:12:26   
2025-05-21 10:12:26    来源:宁夏法治报

  “李先生,您回银川了吗?甜甜(化名)最近学习成绩特别好,您关注了没?抚养费按时支付了吗……”5月19日,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法庭的马法官对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回访。

  原来,立岗法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时发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监护教育不当问题,便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和引导失职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从事货运行业,常年在外做生意。他与前妻张某2011年2月离异,离婚时女儿甜甜不满1岁,离婚后,甜甜被送他人抚养,张某不舍女儿,将甜甜抱回来抚养,但双方未对抚养费进行沟通,后经民政部门协调,二人在离婚协议上补充签订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2015年1月12日,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甜甜自入户之日至起诉之日(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1月12日)的抚养费4400元,同时自201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甜甜抚养费2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甜甜18周岁止。

  后张某因患病精神逐渐错乱,直至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张某的母亲魏某将张某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张某已处于常年居住在医院治疗的状态,治疗的所有费用亦由魏某承担。与此同时,李某在过去10多年,未主动承担抚养和照顾女儿甜甜的义务,也未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时、足额给付甜甜抚养费。

  3月20日,魏某到立岗法庭立案,请求撤销张某、李某对甜甜的监护权,指定自己为甜甜的监护人。

  最终综合相关证据,法院指定申请人魏某作为未成年人甜甜的监护人。判决书生效后,鉴于李某仍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魏某申请了强制执行。马法官考虑到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一般具有长期履行的特点,遂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情况及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的矛盾症结所在。

  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后,马法官发现李某离婚后,已再婚并生育孩子。由于常年在外省做生意,加之现任妻子不许自己探望,李某已经几年没见到甜甜了,因此对抚养费支付持消极态度。

  法结和心结一起解,才能让失和家庭向着和睦再出发。

  案件虽已进入执行阶段,但马法官心中一直牵挂着,担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于是,马法官多次联系案件当事人开展案后回访工作。

  目前,在后续跟踪问效过程中,立岗法庭建立台账,与妇联、社区、公安建立沟通渠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对被指导人李某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记者 李娜)

【编辑】:宁夏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