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使被告当场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
2024年9月,高某雇佣李某为其自建房修建提供劳务。在建房过程中,因安全绳从脚手架上滑落,李某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其右侧内踝骨折、右踝关节损伤。因相关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经双方协商未果,今年5月,李某向彭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结合现有证据,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双方释明司法鉴定的风险和成本。双方虽自愿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始终在赔偿金额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在仔细了解李某受伤情况、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向高某释明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向李某分析其在此次事故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双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引导其降低心理预期,理性主张权益。
在承办法官情理法多管齐下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高某按照调解协议当庭一次性支付李某赔偿款4.5万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通讯员 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