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警界传真
电动车上路别任性 违法背后是险境
2024-05-20 11:42:28   
2024-05-20 11:42:28    来源:宁夏法治报

  随着气温逐渐升高,电动车成为不少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部分驾驶人缺乏安全意识,上道路行驶“任性”违法,埋下诸多风险隐患。

  “低头族”闯红灯“很受伤”

  “我只顾着看微信,过街时忘记看信号灯了,都怪我……”近日,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阅文路路口闯红灯通过时,遇王某驾车对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一大队民警认定:赵某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很多驾驶员存在一个误区:在路口停车等待放行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发信息等行为不算分心驾驶。实际上,车辆在灯控路口待行的状态,也归属于驾驶过程。无论您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等红灯时别看手机,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通过路口不观察闯入车辆盲区

  近日,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灵武市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西平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查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灵武市交管大队民警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发现,金某某占用机动车道左转弯时,进入了查某某所驾车辆的A柱盲区,引发事故。

  金某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查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亦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查某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车走机动车道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

  近日,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夏苑北区南门路段处,遇行人程某、陈某从小区南门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三人均受伤。民警了解到,程某早上送孩子上学,走到路中间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疾驰而来,急忙停住脚步,并欲拉回先向前迈了一步的孩子,但为时已晚,孩子陈某被电动自行车撞倒时也带倒了程某。事发时,乔某的车速约为30公里/小时。

  当事人乔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记者 李毓琛)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