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发布一起青少年骑行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8月31日13时40分,未满16周岁的贾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盐池县平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街交叉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闯红灯,与正常由西向东行驶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贾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碰撞瞬间,贾某某被甩出数米远,险些被另一辆小型货车二次撞击。现场电动车碎片四溅,贾某某身体多处擦伤。所幸客车车速较慢,且双方均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李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