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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蝎子,两人被判刑!
2024-12-04 08:01:23   
2024-12-04 08:01:23    来源:新消息报

  12月3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永宁县闽宁镇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蝎子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涉案地辖区村民等200余人在现场观摩、旁听,深入了解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法律后果。案件庭审同步进行网络直播,闽宁镇、青铜峡市、吴忠市利通区等地组织辖区群众通过线上观看了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在青铜峡市鸽子山周边,使用紫光灯、镊子非法狩猎野生蝎子,由马某某将猎捕的蝎子先后以每公斤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42855元。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猎捕的蝎子为条纹正钳蝎,2023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纳入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得猎捕、食用和交易。条纹正钳蝎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每年每只条纹正钳蝎可以狩猎蝗虫、白蚁等有害昆虫1万多只,大规模捕捉会导致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给农牧业生产带来严重风险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猎期内(每年3至10月),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犯罪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我才知道抓野兔、野鸡、野生蝎子等都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要把这些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让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一位村民在旁听庭审后感慨道。(记者 王若英)

【编辑】:杜爱虹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