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开车,好心让同事、朋友无偿搭个“顺风车”是常见现象。可如果在途中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事、朋友的人身损害,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需要担责吗?这种情形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工友,2023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轿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行驶至正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老张,你看这事弄得,我看你外地来的,在这打工不容易,顺路捎你一段,咱俩都被撞了,你咋还把我告上法庭了呢?”
“我在石嘴山住院51天,又在老家住院38天,前前后后花了11万多元,我也是一个打工的,这么大岁数了,家里还有快80岁的老父亲,现在又落下了5级伤残,我也是没办法……”
“张叔,我和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药费8万多元,知道你难,我也尽全力在补偿了。”刘某辩称。
经查明,刘某在石嘴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银川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外,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张某存在弥漫性轴索损伤、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等10处损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刘某系涉案轿车的所有人,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分别在石嘴山、银川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就张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主次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76条之规定,法院确定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涉案车辆所有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李某与张某系工友关系,李某无偿搭载张某送其去工地生活区,其行为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且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因此法院确认由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就其损失自行承担15%。
最终,张某各项损失合计771436.61元,因石嘴山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付张某医疗费1万元,张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5874.32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足以赔付,由银川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13.80元,由李某承担18881.15元(125874.32元×15%),张某自行承担18881.15元(125874.32元×15%)。张某下剩各项损失631012.29元由石嘴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万元,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比例,由银川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78708.60元(541012.29元×70%),由李某承担81151.84元(541012.29元×15%),张某自行承担81151.84元(541012.29元×15%)。
法官有话说
承办案件法官魏光香表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则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通过对好意施惠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减轻的认定,对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予以积极肯定和鼓励。但同时也提示好意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仍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