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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盗刷同事微信被判刑
2025-05-15 08:11:00   
2025-05-15 08:11:00    来源:宁夏日报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微信等支付平台在日常生活场景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支付便利的同时,也需警惕“身边人”可能带来的财产安全隐患。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熟人盗刷微信账户案件,也敲响了支付安全的警钟。

  吴某与焦某在同一家餐厅工作,往来密切。后吴某在工作期间偷窥掌握了焦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便以“需要使用手机拍摄菜品上传”为由拿到焦某手机,暗中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至焦某微信账户。2024年11月13日至26日期间,吴某先后8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盗取资金,每次转账2000元,共计1.6万元。为掩盖罪行,吴某每次转账后都会立即删除双方手机上的转账记录。直至2024年11月28日,焦某家属查看银行账户时发现异常并报警。

  经检察机关审查,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所盗钱款被吴某挥霍一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盗取微信内的财物也属于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定期修改支付密码,避免在他人面前操作支付;手机不外借或必须借出时,要全程监督;定期查看账户流水,发现异常及时报警。(记者 杨超)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任岚